上诉人(一审被告):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郭某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陕县正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县正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孙某、陕县正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张某乙不服工商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0)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政民,上诉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波,上诉人陕县正大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某,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史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属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予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