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地址XX。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院长。
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不服(2009)株县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尹瑛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