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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不服(2009)株县法罚字第3号罚款决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地址XX。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院长。

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不服(2009)株县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株洲市三医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尹瑛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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