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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0-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154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江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案由:离婚。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0)蓬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当事人于一九九一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登记结婚,同年十二月四日生育一女儿谢某娟,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从一九九四年起,上诉人就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对被上诉人产生不满,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双方发生争吵后,上诉人便离开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别食至今,并于今年一月四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与谢某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谢某娟由谢某某抚养,由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三、各人债务各人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冯妙妍

代理审判员黎娅

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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