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佛城法债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佛山市电信局,地址:佛山市X路X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佛山市电信局电信资费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咏红于200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00年6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庭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邮电部的规定由国家和省一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各市电信局在省级授权范围内或不违反上级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被告据此增加拨号上网专线的新服务项目,是合法有效的。1999年3月,省物价局和省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广东省的电信资费,被告因此从同年5月相应调整资费标准亦是合法有效的,不属违约行为。因被告通知原告变更收费标准的时间是99年5月10日,因此被告应从同年6月起按新标准收费,99年5月被告按新标准多收的243.72元应退还给原告。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按原约定的标准收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多收的243.72元给原告。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40元,被告承担10元。该费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在还款时迳付原告,本案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荣芬
审判员郑妮嘉
审判员马咏红
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