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消防器材厂。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豫威律师某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消防器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