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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消防器材厂与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消防器材厂。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豫威律师某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消防器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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