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秦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某、王某伙同徐全新、张路虎(均已判决)等人在(略)多次以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2009年5月17日在(略)亢南村村民秦某虎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赌资x元、“百家乐”赌具、筹码等赌博工具。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xx、张xx、吴xx、马xx、于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秦某某、王某与徐全新、张路虎(均已判刑)系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