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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某、韩某甲、韩某乙与被执行人某某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某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县长。

申请执行人梁某、韩某甲、韩某乙与被执行人某某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的(2003)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人梁某、韩某甲、韩某乙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10189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梁某、韩某甲、韩某乙与被执行人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共计还款339000元(含已经支付的39000元)即本案执行终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约定剩余还款300000元,申请人梁某、韩某甲、韩某乙于2012年3月2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03)莲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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