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阮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诉称,1998年2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4月即分居至今,2000年12月5日原告生育一女阮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黄某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4日在上海登记结婚。2000年12月5日原告生育一女阮某。2009年1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1998年4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女儿阮某系其与案外人所生,本案中不需要解决女儿抚养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被告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王飞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