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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XX村X组。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XX自愿在2012年2月20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

金2500元及利息500元给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审判员彭成林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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