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
被告朱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某商业银行信贷员,原告是该银行的客户。2009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短期内归还。一段时间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2010年2月10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审理中,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应归还原告殷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上述钱款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75,0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归还。若前期逾期归还,原告殷某某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