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查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1982年7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查某某。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自2007年12月分居至今。原告曾先后于2007年3月、2008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均撤诉。2009年11月,被告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4月2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查某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的夏普冰箱一台、家具一套(包括床一张、床头柜二只、大橱一只、低柜一只)归原告邵某某所有,其余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