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王某甲与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两被告于2007年为蒋里村X村内道路所达成的“关于硬化街道对王某乙老家局部拆除赔偿损失协议书》给上诉人房屋安全造成损害,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蒋里村王某乙老家局部拆除赔偿协议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就是要求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并无不当。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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