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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诉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8日签订《转让协议》1份,被告出资人民币21,800元购买原告位于(略)的房屋三间及其他相关附属物,但至今未办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现原、被告就返还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发生争议,故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返还房屋及相关附属物,但要求原告给予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略)房屋三间及所有相关附属物腾退,并返还原告顾某某;

二、原告顾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陈某某155,000元(包括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购置款x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计853.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陆士忠

审判员顾某华

代理审判员王根宝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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