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8日签订《转让协议》1份,被告出资人民币21,800元购买原告位于(略)的房屋三间及其他相关附属物,但至今未办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现原、被告就返还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发生争议,故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返还房屋及相关附属物,但要求原告给予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略)房屋三间及所有相关附属物腾退,并返还原告顾某某;
二、原告顾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陈某某155,000元(包括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购置款x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计853.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陆士忠
审判员顾某华
代理审判员王根宝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