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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甲、侯某乙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侯某丙的弟弟。

申请复议人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侯某丙的妹妹。

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安阳市富强金属镁厂,住所地:安阳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侯某丙,该厂厂长。

申请复议人侯某甲、侯某乙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0)龙执异字第233-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2010年4月28日,申请复议人侯某甲、侯某乙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侯某甲、侯某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代理审判员刘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建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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