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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4.01.九十六年度家簡字第四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1  当事人:   法官:彭政章   文号:96年度家簡字第4號

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4號

上訴人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家簡字第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9,2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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