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因本案于201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张X在本市X路XXX号上海音像城X楼XXX摊位,以购买电脑为名,趁被害人陈X不备,窃得其放在柜台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640元的惠普516型笔记本电脑,后在逃离途中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张X即弃赃逃逸。同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X在上述地点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涂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张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钱晔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