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x,女,195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x区x路x宅x弄x号。
申请人翁x要求宣告龚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翁x诉称,母亲龚x在继父王x去世后一人独居,身体状况不佳,后在子女家生活,2008年10月起住敬老院。2009年3月,龚x因患有小脑梗、腰椎骨折、高血压等疾病至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后在x医院住院治疗至今。2010年4月23日,龚x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致痴呆。为保护龚x的民事权益,故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翁x及翁a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龚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龚x与前夫翁a育有翁x、翁b、翁c、翁d四个子女,1985年3月3日,翁a报死亡。1987年5月28日龚x与王x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06年12月27日,王x报死亡。2009年3月,龚x因患有脑梗塞、腰椎骨折、高血压等疾病至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后在x医院住院治疗至今。2010年3月26日,申请人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审理中,2010年4月23日,龚x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致痴呆。
本院认为,龚x被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致痴呆,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龚x系丧偶人士,申请人翁x及翁a为龚x子女,申请人要求二人担任龚x监护人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龚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翁x及翁a为龚秀琴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