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金a,女;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2月4日被拘留,2010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a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金a租借位于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x号的房屋开设发廊,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并从中牟利。2010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金a容留卖淫女王某、张某某(化名陈某)和嫖客向某某、刘某某在发廊内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张某某、向某某、刘某某、邵a、卫a、张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a容留他人卖淫,计二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金a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a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弘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