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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某。

被告陆某某。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经查,2008年9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09年10月15日归还。逾期,被告未还款,原告遂于2010年1月具状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及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院审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陆某某应归还原告陆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该款被告陆某某于2010年3月起于每月20日之前归还人民币500元,至还清时止;若被告陆某某有一期未按时归还,原告陆某某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陆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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