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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顺德市陈村镇江成金属制品热处理厂承揽合同欠加工费纠纷案
时间:2003-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何某强,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江成金属制品热处理厂,住所地佛山市X村镇二龙工业区。

负责人梁某某。

诉讼代理人潘启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X路X号地下。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顺德市X镇江成金属制品热处理厂承揽合同欠加工费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某某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元,由上诉人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梁某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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