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何某强,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江成金属制品热处理厂,住所地佛山市X村镇二龙工业区。
负责人梁某某。
诉讼代理人潘启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X路X号地下。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顺德市X镇江成金属制品热处理厂承揽合同欠加工费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某某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元,由上诉人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梁某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