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10月出生。
被告濮阳市X乡卫生院崔楼分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范县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陈某甲诉被告刘某某、濮阳市X乡卫生院崔楼分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范县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一案,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属濮阳市华龙区,应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廷仕
二О一О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曹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