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新华区中心商城后小吃街麻辣串店前偷王X手机,被已经丢失财物的蒋XX、代XX发现,将被告人刘某抓获,被告人刘某在被抓的过程中用摔碎的蛋白奶瓶将蒋XX的脸部、手腕部划伤。被盗手机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44元,蒋XX的伤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盗手机照片及蛋白奶瓶、啤酒瓶照片、抓获经过、伤情照片、诊断证明、鉴定结论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称,没有盗窃蒋XX的东西,她们二人抓住我对我威胁,我没有抗拒抓捕,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新华区中心商城后小吃街麻辣串店前偷王X手机,被已经丢失财物的蒋XX、代XX发现,将被告人刘某抓获,被告人刘某在被抓的过程中用摔碎的蛋白奶瓶将蒋XX的脸部、手腕部划伤。被盗手机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44元,蒋XX的伤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0年1月9日中午,我到中心商城通往开源商贸城的过道去转,走到卖炸串的地方看到有一个女的手机带在上衣口袋外吊着,我就用手把她的手机掏出来,这时这个女的发现我就把手机还给她了,我正准备扭脸往东走,从西边过来两个女的,拽住我说:“把钱和身份证给我,你就走了!你要不给,我给你亲戚打电话,到时候不得劲。”我说没拿,就准备走,她俩一个人拽住我的头发,一个人抓住我下身,我情急之下,我摸住一个蛋白奶瓶往地下摔了五六下才摔烂,想吓她们一下,想着她们会松手,我害怕她们家人来打我,我就乱“忽拉”,可能“忽拉”住一个女的手了,她手流血了。她俩又把我按倒地上,她俩一个抓住我下边不松手,一个人坐在我的头上,我又摸一个啤酒瓶,不知道谁给我夺走了,后来警察过来了。
2、被害人王X陈述:今天中午12时20分左右,我到中心商城后面通往开源商贸城的过道处去吃饭,我的手机放在上衣口袋里,一扭头听到有两个女的说一个男的:“把手机给人家。”我看到一个男的拿着我的手机准备往东边跑,我从那个男的手里把手机抢过来,那个男的开始向东跑有10米左右,那两个女的追上了他,抓住他,他开始挣扎,这个男的从地上捡起一个小蛋白奶瓶摔破,朝那个一女的划去,另外一个女的打电话让朋友过来,并让我报110,打电话这个女的一看那个男的还在用蛋白奶瓶划,她也拉住那个男的,那男的又从路边见一个啤酒瓶把啤酒瓶摔烂,开始划那两个女的,后来那两个女的把这个男的按倒在旁边的饭店里边,后来警察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他偷的手机是诺基亚N81,蓝色。
3、证人蒋XX证言:今天中午12时05分左右,我和代XX一块到中心商城后面的小吃街一个卖麻辣串的摊位买麻辣串,我把钱装进上衣口袋里,后来发现我放在口袋里的300多元现金和我本人的身份证不见了,我和代XX就到西边姐弟俩土豆粉店,在买麻辣串的时候就有一个男的在我们身边晃,我们从土豆粉店出来到麻辣串店门口盯住那个男的,看见他把一个女孩的手机从兜里偷出来,代XX拽住他的手,那个女孩从他手里夺回来,我说你把身份证给我,钱不要了,他说没有偷,就一只手从卖麻辣烫旁边的柜子里拿了一瓶蛋白奶,把蛋白奶瓶摔烂,用蛋白奶瓶扎住我的左手,手流血了,然后又扎我的脸,并让我放了他,我死拽住他不放手,他摔倒后我按住他,他又抓一个啤酒瓶,摔烂后扎我的右胳膊,我喊代XX,代XX按住他的头,我们就一直按住他,后来警察来了。我当时怀疑他偷我的钱和身份证。他偷那女孩的是一部黑色直板手机。
4、证人代XX证言:2010年1月9日中午12时许,我和蒋XX在中心商城后小吃街买麻辣串吃,旁边一个女的对蒋XX说有个人在挤,你看你的东西丢没,蒋XX一摸口袋说三百元钱和身份证没了,这时有个年轻男子就转到路对面店门口,俺俩就说估计是这个人,他肯定还偷,咱俩逮住他,我俩就站在麻辣串店附近,我看见那个男子在卖麻辣串店前,一个女的手机放在她上衣左侧的外口袋,这男子就把手伸进这女的口袋里把手机偷出来了,我就伸手把他抓住,这个女的就把手机要回来了,我就叫春梅并说抓住小偷了,然后春梅就过来俺俩就抓住他,他要挣脱跑,并顺手抓了一个装蛋白奶的瓶朝地上磕了两三下磕破,乱划,我就松手打110,春梅还抓住他,他用蛋白奶瓶划住春梅左脸下侧,春梅就和这个男子推拉到一家饭店门口,不知道咋的,这个男子就躺到地上,春梅按着他,这时春梅叫我按住他,说男的将他手弄破了。我就将他手里破瓶头抠扔了,就按住他的头不让他动,后来警察来了。
5、被告人刘某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6、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盗手机照片及蛋白奶瓶、啤酒瓶照片:诺基亚N81黑色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蛋白奶瓶上带有血迹。
7、中兴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0年1月9日12时20分许,刘某在新华区中心商城后小吃街麻辣串店前偷王X手机时,被蒋XX、代XX当场发现并抓获。
8、伤情照片、诊断证明。
9、(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蒋XX鼻部肿胀,颏部左侧有一伤口,左腕部掌侧有一挫伤,左手背部肿胀、有五处表皮剥脱,右前臂有一挫伤,右手拇指有一创口,左膝前皮下出血,右膝前有皮下出血。损伤符合钝性物体致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0、平新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书:诺基亚N81型手机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0年1月9日的鉴定价格为1744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称,未抗拒抓捕,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与受害人证实及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朱静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