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广海法保字第16-X号
申请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X路丰乐商务中心二楼X室。
申请人林某某于200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于2003年3月2日和10日将其所有的5个集装箱货物交由“银虹”轮承运。3月13日,“银虹”轮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穗港信202”轮发生碰撞,导致“银虹”轮及其装载的申请人的货物沉没,造成货物损失约1,700,000元。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扣押现停泊在东莞市沙角海事处对开水域的“穗港信202”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700,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林某某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扣押现停泊于东莞市沙角海事处对开水域的“穗港信202”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0日内向本院提供1,700,000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林某某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邓锦彪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