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48岁,汉族,本科毕业,系黄某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主任,
辩护人许某,河南大梁(略)事务所(略)。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x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建军
代理审判员王刚
代理审判员周凯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秋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