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希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某。
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08年8月19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驳回赵某某的申诉请求。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希民、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梅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豫淇化纤公司破产管理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