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季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甲,男,1953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薛某甲外甥),男,汉中长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薛某丙(薛某甲之女),女,1980年生,汉族,勉县试验小学教师,住(略)。
被告:薛某丁(薛某甲之子),男,1988年生,汉族,陕西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薛某甲之妻),女,农民,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