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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忽某某犯聚众赌博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忽某某犯聚众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忽某某伙同廖晓培、李宇光(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事先在许昌县X镇X村孙爱红家安装特制麻将机及相关遥控设施,后约周××、周××、王××等人携赌资10多万元在孙爱红家用“推丙”的方式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忽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宇光的供述、证人周××、周××、王××等人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赌博罪。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忽某某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坤锋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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