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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被告永嘉县意迪利鞋革实业公司、陈某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68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庭奎,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意迪利鞋革实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某某,永嘉县意迪利鞋革实业公司原员工,现工作于浙江顶派实业有限公司,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永嘉县意迪利鞋革实业公司、陈某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白海玲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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