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王X,X年X月X日生次子王XX,X年X月X日生女王某,现均随我生活。被告王某某因离婚一事与我生气弃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可见我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两个婚生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婚生女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王X,X年X月X日生次子王XX,X年X月X日生女王某,现均随原告赵某某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9年6月原告赵某某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经本院通知被告王某某到庭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后因离婚条件双方反悔被告王某某一气之下弃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不注重保护夫妻感情,常为家务琐事生气,被告王某某因离婚一事弃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拒不履行作为丈夫、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女应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做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王X、王XX、婚生女王某均暂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松泉
代理审判员闫鹏飞
人民陪审员张俊朝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