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4年6月28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2010年3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潜入渑池县X镇X村西山林某刘某杰屋内盗窃现金1800元。案发后,赃款已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04)新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群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