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胜,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州人民医院。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田某甲、田某乙、程某某为与陕州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甲,上诉人田某甲、田某乙、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民、高某胜,被上诉人陕州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荆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田某甲、田某乙、程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