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女
委托代理人江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万某某。2010年4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严某与被告万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万某某随严某共同生活,万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万某某十八周岁止;
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严某和万某某共同共有;
四、万某自愿给付万某某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动迁款人民币20万某,该款待万某某十周岁后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6月17日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