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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4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5天。因本案于201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边某至上海市松江大学城东华大学办公楼地下停车库,采用大力钳钳断车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2,139元的美利达自行车1辆。次日,被告人边某被东华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方某的证言,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边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周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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