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嵇某,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董某,女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董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人民币6000元,该款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给付被告董某。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汝海
书记员沈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