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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陈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X的某电话电信费人民币3684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X的某电话电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5.39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7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民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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