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X的某电话电信费人民币3684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X的某电话电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5.39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7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民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