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男
原告林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林某归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该款于2010年7月5日前给付人民币6万元,余款人民币12万元于2010年12月底前付清;
二、若被告林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钱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林某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65元,由被告林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