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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石龙、龙某与被执行人重庆昌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刘石龙、龙某与被执行人重庆昌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反映至今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院在收到本督促执行令之日起加大执行力度,立即执行该案,于2011年7月7日前执结,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此令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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