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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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贺红云、任某、邵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

关于贺红云申请执行任某、邵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17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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