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普陀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甲,男
被告孙某乙,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甲、孙某乙欠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7月起每月归还原告陈某人民币1000元,至还清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5.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