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归某,男
被告陈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6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林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归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林某随原告归某共同生活,被告陈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林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林某18周岁止;
三、自2010年7月起,每月第一、第三周周日上午9时至当日下午6时为被告陈某探望林某的时间(具体方法:被告至上海市X路X门口从原告处接送女儿);
四、现在原告处的大衣橱抽屉五只归某告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五、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