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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系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负责人。

原告上海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永新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属x服饰商城安装地面全部消防系统,工程造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工程期限等条款。嗣后,被告分三次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尚欠工程款70,000元。至2009年11月21日,被告出具欠据一份,认为尚欠原告60,000元。因原告经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涉诉。审理中,原告在被告同意所涉工程中水泵漏水现象由被告自行修理的情况下同意按60,000元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偿付原告上海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人民币60,000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被告上海x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1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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