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
被告孙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6年9月23日在安徽省利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2010年6月9日补办结婚证),双方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孙某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孙X,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付某与被告孙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孙某某、之子孙X随被告共同生活;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