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男,汉族,1942年3月20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徐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徐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徐某甲与被上诉人徐某乙、原审被告徐某丁、徐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徐某乙于2009年6月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位于冉屯路X号楼X单元东户四分之一的房产价款归徐某乙所有。2、被继承人的现金9181.95元归徐某乙所有。3、该房的房租5250元归徐某乙所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甲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