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女
被告朱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欠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2011年2月28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