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