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
被告邱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某某,1996年9月4日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合,故诉之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张某某随被告邱某共同生活,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张某某至18周岁止的抚育费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上海市X路X宅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邱某所有,被告邱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该款原、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日,被告邱某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