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公司员工。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包装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鲁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6元,由原告鲁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