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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诉上海某包装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公司员工。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包装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鲁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6元,由原告鲁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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