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
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负担,于2010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