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经事先联系,至本区X路X号砖桥钢材市场门口,将携带的100份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谢某某证言,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系假发票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