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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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后,2010年5月24日被害人母亲赵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二个月,至2010年8月9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和女友马X在许河村物交会上与马X的婆家弟弟谢XX相遇,谢XX强拉马X回家,陈某某从一旁的西瓜摊上拿水果刀阻止、威胁谢XX放开马X,谢XX不从,陈某某向谢XX扎一刀,谢XX当场死亡。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马X等证人证言、陈某某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的犯罪意图是由被害人行为引起,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请求对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兰考县X乡X村少女马X的父母以换亲方式将马X嫁给被害人山东省曹县X乡X村谢XX之兄谢XX为妻,谢XX之姐谢XX嫁给马X之兄马XX为妻,婚后关系均不和睦,谢XX与马XX生育一子后离婚,马X常年住娘家不归,期间马X与被告人陈某某相识相爱。1999年7月28日上午,陈某某与马X相约在许河村物交会上相见,二人见面后偶遇被害人谢XX,谢XX强行拉扯马X回家马X不从,陈某某不允,与谢XX发生撕拽时向谢XX左腋下刺一刀,致谢XX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谢XX系被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陈某某行凶后带马X潜逃山东青岛,共同生活生育一女。2009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人李XX。报案时间:1999年7月28日。报案内容:上午10时30分左右一男子在许河乡政府西边物交会场被人用刀捅死。

2、被告人户籍及犯罪前科证据:

户籍证明:陈某某,又名陈某龙、陈某龙,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考县X乡X村六组。

前科证据:兰考县人民法院(1998)兰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兰考县公安局看守所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抓获证明:2009年12月9日在青岛将陈某某抓获。

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现场位于许河村中部(乡政府西侧)一十字口北侧公路上,尸体西侧是李XX的烧饼摊。时逢物交会,现场已遭破坏。

5、尸体检验报告、照片:左腋后线平第五肋间一斜行锐器创深达胸腔伤及心脏。谢XX系被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6、马X证言:因家里穷,哥哥马XX娶不上媳妇,1997年我17岁换亲嫁给长我七岁的傻子谢XX,谢XX的姐姐谢XX嫁给我哥,一年后谢XX和我哥离婚。我嫁过去和谢XX就没说过话,半年后就一直住在娘家,还向曹县法院起诉和他离婚。1999年和陈某某认识,一见钟情。案发那天在许河会上遇见陈某某,之后在十字路口北边又遇到谢XX的弟弟谢XX,谢XX非拉我回他家,我不从,陈某某让他放手他不放,我看到陈某某拿刀往谢XX的胳膊下边捅了一下,谢XX就倒在了路上。我和陈某某一同逃到青岛,共同生活,生一女孩几个月了。

7、谢XX证言:今天上午(1999年7月28日)我二弟谢XX在许河街里被人用刀捅死了,这事跟马XX有关。我们家和马X家换亲,我嫁给马X的哥哥,马X嫁给我大哥谢XX。我就不同意这桩婚事,后来离婚了。马X和我哥没离成婚,她又找了个对象,从我和她哥闹离婚她就不在俺家了。

8、蔡XX证言:在李XX的烧饼摊南边买东西时听到身后一男的说你再拉我捅死你。回头看到一男的倒在地上,另一男的右手拿一把匕首和一女的往北跑了。

9、段XX灾貉冢碓有岷匣猩弊词娇系趵O陈某某和谢XX艽拢吓趵O吃亏去叫人了,没看到咋打的。

10、李XX证言:死者拉住女的手,女的不让拉,死者把女的推出几米远,另一男的就和死者撕拽,死者倒地上了。

11、马XX证言:儿子马XX娶不上媳妇,是换亲娶的谢XX,生个男孩后离婚了。女儿马X换亲嫁给谢XX大弟弟谢XX,谢XX是个傻子,嫁过去不久就分居了,一直住娘家,闹离婚官司打到法院至今也没离成。

12、陈某某供述:马X换亲嫁了谢XX的哥哥,谢XX的姐姐嫁给马X的哥哥,婚后马X的哥哥先离婚了,马X闹离婚一直没离成,马X一直住在娘家。我是在马X闹离婚期间和她好上的。1999年7月28日上午我和马X相约在许河物交会上见面,在十字口北边遇到了谢XX,谢XX就拉住马X的手要把马X拉回家,我拉住马X不让她跟谢XX走,怕吃亏从路边买西瓜的摊上拿一把单刃刀和谢XX撕拽,并说你再不放手就动刀了,他仍不撒手,想照他胳膊上扎一下让他撒手,结果扎住他上身了,他仰面倒下了,看他倒下了,非常害怕,拉住马焕往北跑了,跑到大堤上把刀扔了,没回家,俺俩直接去了青岛,和马X生一女,才五个月。

13、2009年12月14日陈某某指认了作案现场,与十年前公安机关确认的现场一致。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供认不讳,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一致。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犯罪后又常年外逃,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时,陈某某女友马X是换亲陋俗的受害者,陈某某见被害人强行拉扯马X,突发犯意事出有因,且犯罪情节、手段较一般,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审理期间,陈某某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原告人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接受赔偿并撤回民事诉讼。根据陈某某的犯罪动因和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结果,对陈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提出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伟兵

审判员施建领

审判员孙祥伟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志峰(兼)

郭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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